政府早前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以履行終審法院《岑子杰案》的判決,關心婚姻及兒童福祉運動、香港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基金、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與明光社於2025年7月31日合辦講座:「同性伴侶替代框架」對香港婚姻制度與家庭的挑戰,從法律、哲學及社會角度剖析《條例草案》,強調其潛在衝擊,並建議替代方案。
丘志強律師分析稱,因香港不承認岑子杰與男伴在美國的婚姻而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香港憲法並沒有賦予同性婚姻的法律權利,同時也沒有憲制性要求承認外地的同性婚姻,但以3:2裁定香港政府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做法,違反《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因此政府有積極義務以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關係,保障他們的私隱權不被侵犯。
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旨在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讓已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同性伴侶關係的同性伴侶,申請登記同性伴侶關係,並可享有登記及撤銷同性伴侶關係的權利、參與同性伴侶醫療相關的事宜,以及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的權利。丘律師指出《條例草案》實質上等同於承認同性婚姻在香港享有類似合法夫妻的地位與權益,模糊《基本法》中對婚姻「一男一女」的核心條文,從而違背了《基本法》對婚姻制度的原始立場。他亦認為同志團體會再進一步提出同性伴侶領養子女、人工受孕或代孕安排的訴求。
最後丘律師提出了中港跨境法律承認的問題,因《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於2022年生效,他擔心條例通過會導致跨境法律承認與民事判決執行面臨明顯障礙,亦對司法互助機制與跨境家庭保障構成實質挑戰與制度壓力。
關啟文博士認為現時政府建議立法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雖然與異性婚姻不盡相同,但基本精神大同小異。而《條例草案》是由有公權力的政府推動和由議會通過,某程度是代表著政府推動社會對同性關係的接納,並且認為同性關係值得公眾的認可和肯定。那麼教會能否拒絕舉辦「同性婚禮」?伊斯蘭組織能否拒絕為員工的同性伴侶提供配偶福利?
對於有評價指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不會衝擊現有婚姻制度,而基本法也沒有明文排斥任何人進入婚姻的可能。關博士駁斥以上論點指,婚姻制度不單是指和誰結婚,更包括社會的核心價值和生活模式。若婚姻的性別可以更改,那是否也可更改婚姻的人數、接納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至於基本法沒有明文否定同性婚姻,他認為起草時大家相信兩個男人或女人是不可能結婚的。
有評價指不支持《條例草案》等同否定同性戀者的人權,關博士指出香港同性戀者一直和其他市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對於同性伴侶面對的生活問題可用個別措施或緊密關係授權來處理。
《條例草案》)是因應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以政府負責官員指出必須尊重法治,否則後患無窮,但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可各自行使權力,他認為立法會也有責任對嚴重錯誤的法院判決說不,這與是否尊重法治沒有關係。亦有人認為反對同性戀是抗拒進步,終將被歷史洪流淘汰,但關博士不認同支持同運等同進步,他只是守著自己的良心,盡量用理性去作判斷,就算與一些當代潮流背道而馳又有何妨?
蔡志森先生指出多年來同志團體一直爭取法律上對同性關係的承認,也爭取同性伴侶在醫療探視、醫療指示、生活與財務、身後事與遺產等權益。他認為如果涉及如婚姻制度和社會福利的公共事務,就必須交由全體市民公開討論,但在多元社會應尊重不同市民在私人事務的自主權。
因此,明光社自2018年已提出緊密關係授權的建議,以保障有關人士的權益。蔡先生解釋緊密關係授權平等對待一切緊密關係,而不是特別肯定某種性關係型態,市民可選擇自己信任或關係親密的人,可以是同性伴侶、異性同居人士、好友、同鄉、非近親關係的人士,授權處理一籃子包羅醫療探視、醫療指示、生活及財務安排、遺體及骨灰處理等身後事的事務,並受到政府機關所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