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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難行、亦要行
加入明光社任項目主任(性文化)一職已有半年多的時間,主要負責研究有關「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議題。回想當初帶著周遭很多朋友不同的「意見」加入明光社,常被問到當時正學習運作一盤小生意的我,為何突然的要加入這見報率不弱且相當「激進」的機構中工作,還要處理極具爭議的議題?
自由的爭取與私隱的犧牲——孰重孰輕?
藝人梁詠琪早前在北京工作期間,其下榻酒店的房間,懷疑遭本港兩名娛樂雜誌記者擅闖;若是屬實,兩名記者的行為,明顯已觸犯法例,事態嚴重,傳媒的操守問題再次惹人關注。事實上,窺探或瞞騙式採訪手法一直存在,遇上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官員貪污或濫權等等大事件,以「放蛇」、「狗仔隊」或「偷拍」等方式採訪,亦無可厚非,但絕不能習以為常。
報刊愈趨不雅淫褻 九成市民評定有關報刊為非第一類刊物
現時許多進入家庭的周刊、雜誌及報紙,經常以報導色情場所內幕、娛樂界人士緋聞、日常生活作幌子,刊登大量祼露成份甚高,又或影像模糊的女性照片、裸照,配襯以突顯女性胸部、胴體的品味低劣描述字眼,以逐其販賣不良色情資訊之目的,情況嚴重。
從「通識」、「教育」看「工作影子計劃」
筆者作為在香港接受教育的一份子,感到香港的教育模式太側重專科知識的訓練,令學生對身邊的人和事缺乏關心。其實大學一年級的課程與高級程度會考的範圍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因此高中專科課程確實有被簡化的必要,以換取空間擴闊學生的視野,讓他們更加關心身邊的人和事。
當「歡樂」遇上性教育之後……
學校推行的性教育一向為人所詬病,每每教人搖頭嘆息,批評之聲不絕於耳:陳腔濫調、乏善可陳、空談理論、騷不著癢處、內容沉悶、保守……連兩位具有性教育實戰經驗的老師,亦期盼能徵得一些有趣的性教育教案,讓學生們歡歡樂樂地「知情識性」。然而在歡樂之餘,更重要的還是活動背後所傳遞的價值觀;使用安全套的技巧絕非禁忌,問題是要釐清為何要教;要老師說性並不困難,如何負責任地與學生談性才是關鍵所在。
從「肛交案」看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刑事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若政府不上訴,十六至二十一歲的男男肛交行為將不再是刑事罪行,再次證明同志團體以人權、寬容及感性包裝的策略十分成功。
性教育面面觀
「情慾與性」是今日社會拓展得最快的市場,由美國的《色慾都市》到本土《窈窕淑女》到少女雜誌贈送避孕套作招徠,到等地鐵時避無可避的「豐胸、美白、瘦身、燒脂」廣告轟炸,到有如雨後春筍般的性教育媒體、課程、教材等出現,社會大眾是時候需要好好反思性教育的目的和現況了。因此明光社走訪了三個異象不同,但都有推行性教育的機構,談談香港性教育狀況,希望藉此能夠給予讀者一個多向度的性教育瀏覽。
歡迎政府決定就824肛交年齡裁決提出上訴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歡迎政府決定就8月24日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禁止21歲以下男子進行肛交行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一裁決提出上訴。由於高等法院的裁決漠視了肛交的高風險,及對心智未成熟的16至21歲青少年所造成的深遠影響。此裁決帶來社會上廣泛的討論,最近更有調查指出接近5成的受訪者表示裁決並不合理,會鼓勵青少年的接觸高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