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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難行、亦要行
加入明光社任項目主任(性文化)一職已有半年多的時間,主要負責研究有關「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議題。回想當初帶著周遭很多朋友不同的「意見」加入明光社,常被問到當時正學習運作一盤小生意的我,為何突然的要加入這見報率不弱且相當「激進」的機構中工作,還要處理極具爭議的議題?
聖經是最好的性教育課本!
長期以來,性在華人社會和基督教的傳統教導裡皆被視為難以啟齒的禁忌。這情況令有志在華人教會內推動性教育的人壓力重重。另一方面,社會風氣日漸開放,性成為報刊、雜誌、電視、電影、廣告的寵兒,以性為主題的報導、專欄、節目等俯拾皆是,所以可以說,在另一方面,性對現代人來說又不再算是禁忌。
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有立法》的義務或責任嗎?
本文旨在討論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這議題的立法義務或責任。首先,筆者想指出,本文並不打算深入討論此問題所涉及的艱深的法律觀點,而只會提綱挈領的將較重要的法律觀點帶出。
關注人權還是壟斷人權?
由於教統局在眾多標書中,選擇了明光社作為一個中小學教師人權課程的承辦機構,惹來一些同志團體強烈抗議,而一些支持人權的組織和部份教育團體的負責人認為本社是保守的宗教團體,對同性戀者有偏見,甚至指控本社歧視同性戀者和違反人權,因此認為本社沒有資格統籌一個有關人權的課程。
逆向歧視的天羅地網正在收緊
近日教統局批給明光社一個人權課程,遭同志團體和「人權」組織窮追猛打。很多攻擊明光社的論點和手法一如我們所預測,針對同性戀異見分子的逆向歧視,已開始像一張天羅地網,撒向那些少數敢向同志運動說不的人。下面會分析一些對明光社的無理攻擊。
性教育:走向美滿家庭的準備
由明光社主辦的《台灣、香港性教育學術與經驗交流- 性教育教師研討會》,於本年10月8日在香港童軍中心舉行,邀請到對台灣當代性教育最有影響力的學者─台灣師大教育學院院長晏涵文教授來港分享在台推行性教育的經驗,主講《性教育之重要性與內涵》,並由香港家庭基建教育及出版總監徐惠儀女士作嘉賓回應。
自由的爭取與私隱的犧牲——孰重孰輕?
藝人梁詠琪早前在北京工作期間,其下榻酒店的房間,懷疑遭本港兩名娛樂雜誌記者擅闖;若是屬實,兩名記者的行為,明顯已觸犯法例,事態嚴重,傳媒的操守問題再次惹人關注。事實上,窺探或瞞騙式採訪手法一直存在,遇上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官員貪污或濫權等等大事件,以「放蛇」、「狗仔隊」或「偷拍」等方式採訪,亦無可厚非,但絕不能習以為常。
報刊愈趨不雅淫褻 九成市民評定有關報刊為非第一類刊物
現時許多進入家庭的周刊、雜誌及報紙,經常以報導色情場所內幕、娛樂界人士緋聞、日常生活作幌子,刊登大量祼露成份甚高,又或影像模糊的女性照片、裸照,配襯以突顯女性胸部、胴體的品味低劣描述字眼,以逐其販賣不良色情資訊之目的,情況嚴重。
從「通識」、「教育」看「工作影子計劃」
筆者作為在香港接受教育的一份子,感到香港的教育模式太側重專科知識的訓練,令學生對身邊的人和事缺乏關心。其實大學一年級的課程與高級程度會考的範圍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因此高中專科課程確實有被簡化的必要,以換取空間擴闊學生的視野,讓他們更加關心身邊的人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