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防逆向歧視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維護良心自由大聯盟 聲明稿
逆向歧視 逼害異己 餅店硬食百萬訟費
促請平機會維護良心自由
性傾向歧視法會侵害良心自由,歐美各國多年來已有不少案例,英、美最高法院近日終於為受屈者作出遲來的平反。[i]有鑑於此,「維護良心自由大聯盟」特意向平機會請願,送上「公道自在良心」蛋糕,促請平機會研究相關案例,正視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法的弊端。我們強烈要求平機會在主張保障同性戀者權益之外,必須同時竭力展示決心,維護香港人的普世人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
一間商業機構,會因應社會裡的一些需求而尋找商機,每間機構都會有自己的市場定位,以便運用其有限的資源去為目標客戶提供貼身的服務。但作為一個營商者,大家有否想過,你會被迫去滿足某些人的需求呢? 以下例子值得大家引以為鑑。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文,但該條文同時指出宗教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宗教自由的行使受公眾利益及其他人的自由與權利所限制。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律師公會,以相關法例中“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認可一間持守基督教信仰實踐原則的大學所開辦的法律課程。由於相關法例沒有定義何謂“公眾利益”,令人關注籠統的“公眾利益”容易成為打壓宗教或其他自由的借口。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密州)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
美國伊利諾州一間出租場地的公司,基於基督教信仰拒絕租借場地予一對同性伴侶舉行民事結合典禮。事件閙上法庭,法官裁定公司違反當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並指出公司所需提供的服務只是提供舉行典禮的設施,並不是被要求參與典禮,故不影響其宗教良知。
3月11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處處長拒絕向一名已在外國註冊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之後來港工作人士的伴侶(興訟人)發出受養人簽證,並不構成性傾向歧視。按香港入境處的入境政策,受養人必須為保證人(指在香港擁有工作簽證人士)的「配偶」,以及未滿18歲的子女,但興訟人認為「配偶」應包括民事結合伴侶。
年過70歲的史特曼老太太,在美國華盛頓州繼承母親花店13年。老太太因婉拒了一宗同性婚禮的生意,而被裁定觸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要繳交2,001美元罰款,並要承諾以後不會拒絕與同性婚禮有關的訂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