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意見書
敬啟者:
明光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審議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明確反對該草案的立法,並建議以「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更適切的替代方案。以下闡述本社反對理據及建議,敬請立法會委員審慎考慮。
反對的理據:
一、維護兒童福祉
在外地,一些孩子從小便在同性婚姻家庭成長,當人們以為他們無異於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時,他們長大後勇敢地站出來表達他們因為無法知道自己的父親或母親是誰,以及無法得到父親或母親的愛而感到抑鬱和沮喪。若《條例草案》立法,將令香港更進一步邁向同性領養的可能,將會間接製造了更多透過捐精捐卵代孕出生的嬰兒,令他們一出生便被剝奪由親生父親及母親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的基本人權,同性領養是嚴重剝奪和侵犯將會出生嬰兒權利的行為。
二、維護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獨特功能
若《條例草案》立法,即等同間接承認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關係,在香港法律的框架下有一個特殊的身份,可以享有許多猶如異性婚姻的權益,為將來更多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案件提供了更為有力的理據。根據外國的經驗,這種類似民事結合或公民伙伴的法律權利,最終皆會成為邁向同性婚姻的踏腳石,因為當同性伴侶在法律框架之下,幾乎已享有一切本來只應是異性婚姻才可以享有的法律權益,他們必然會問為何不可以名正言順承認這就是婚姻?進一步必然會問為何不可以領養子女?。
再者,婚姻制度作為社會基石,承載繁衍後代、家庭穩定及價值傳承的重要功能。《基本法》第3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反映香港人重視的價值觀。《條例草案》雖聲稱不改變婚姻定義,但其設立的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實際上為同性關係提供近似婚姻的法律地位,可能動搖婚姻制度的獨特性,並為未來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開啟缺口。
三、避免社會分化並回應實際需求
香港社會對同性伴侶法律承認的議題存在顯著分歧。部分市民及團體擔憂《條例草案》可能被視為變相承認同性婚姻,從而衝擊現行婚姻制度及家庭價值。立法會應審慎考慮社會的多元意見,避免倉促立法加劇社會撕裂。
回應終審法院的裁決,明光社建議:
以「緊密關係授權」作為靈活的法律框架
明光社建議立法會考慮制定「緊密關係授權」條例,允許任何關係密切的人士(不限於同性或異性伴侶)透過法定的機制,授權對方在醫療、財產、身後事等範疇的權利與責任。此機制靈活包容,可涵蓋同性伴侶、異性伴侶或彼此信任的親屬和朋友,毋須為特定群體設立專門制度,從而避免社會分化。政府亦不用制定量度關係緊密的準則,而是由市民主導授權給自己選擇的人,在維護緊密關係者的基本權益之同時,符合維護現行男女婚姻獨特性的原則。至於同性伴侶的遺產問題,若雙方真正信任對方,及早訂立遺囑就可以順利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基於上述理由,本社強烈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或任何為同性伴侶登記的制度,懇請立法會委員以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兒童福祉及長遠穩定為依歸,否決《條例草案》,並積極探索以「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替代方案。感謝立法會提供機會讓公眾表達意見。
此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明光社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