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性罪行。青少年對性罪行及其後果缺乏認識,加上受害人意識不足,有時會觸犯了性罪行而不自知。現時青少年常犯的性罪行包括「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猥褻侵犯(非禮)」及「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觸犯性罪行人士在將來求職或會遇到困難。
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意見書:《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公眾諮詢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6年11月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本社就《諮詢文件》中涉及兒童性罪行和涉及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的改革建議,提出意見如下:
去年發生不少與性有關的事件,都涉及好些更需要受到保護的群體。不過,有些原意為了令某些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的法例,在執行上卻被人質疑為矯枉過正。
愛情,是人們最為寶貴,也是人們渴望追求的情感。青少年對愛情充滿期盼,渴望談一場刻骨銘心的戀愛。社會已普遍接受中學生談戀愛,但校園中仍存在著一種禁忌之愛,那就是師生戀。
2015年警方共接獲274宗偷拍猥褻照片的舉報,但由於法例保障不足及過時,本港並沒有針對偷拍而訂立的法例,通常只控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前者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後者則6個月。
青少年對性感到興趣是正常不過的事,昔日學校不時發生男同學攜帶色情刊物回校傳閱的情況,但今天已經不會再出現,因為網絡改變了我們接收資訊的途徑。現時青少年能輕易繞過法律的限制,透過網絡直接接觸十八禁的色情資訊,當中扭曲的價值觀伴隨著青少年成長,青少年性行為的情況也日漸普遍。
網絡術語有「萬能key」一詞,所指的是那些很容易被套入其他圖片、影片或音樂等的人物或物件。經過二次創作後,那些圖像可以達到挖苦別人或純然引人發笑的效果。經典例子有紅軍長征組歌,自2010年開始便被瘋狂改編;即使到了2013年,網友還對它念念不忘,甚至有紅軍PSY-Gentleman版本及套入進擊的巨人配音的「進擊的紅軍」。網民曾說:「從MJ到動漫,沒有紅軍不能唱的歌。」
21歲女補習老師被揭發與15歲男學生發生性行為,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而被拘捕,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事件曝光後,不少人為事件的一對情侶感到不值,認為他們真心相愛,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卻換來法律制裁,破壞兩位青少年的美好前程。
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現今十分普及,青少年在使用新媒體時遇上各種陷阱的新聞常有發生。有見及此,明光社在2013年12月13日舉辦了一場性教育教師訓練,邀請了基督教信義會社會服務部服務總監(青少年服務)竺永洪,聯同他的同事程健祖 (青少年自強計劃「心渡計劃」召集人)及社工高保健,與約二十位出席的青少年工作者分享「新媒體的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