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肛交案」看
30/09/2005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刑事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若政府不上訴,十六至二十一歲的男男肛交行為將不再是刑事罪行,再次證明同志團體以人權、寬容及感性包裝的策略十分成功。而一些支持所謂弱勢社群的人權鬥士,眼中卻只有機械式的平等觀念,對其他倫理價值和公共衛生皆視若無睹!他們雖然聲稱法律不應與道德掛,或法律只能反映道德的最低要求,但一討論到平等自由等觀念時,他們卻一定要將他們這方面的道德要求推至最高,例如一刀切地反對任何差別對待,完全漠視其他人基於倫理道德、宗教、良心及公共衛生而作出,沒有任何惡意或暴力行為的合理差別對待。
關鍵字 同運政治